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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苗合同纠纷引起的几点建议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9-09

  三农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农民群众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但在如何维权上却知之甚少,结果无处说理,而产生消极心态,最后因为无处“申诉”而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普法宣传、法律下乡迫在眉睫。

  三农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农民群众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但在如何维权上却知之甚少,结果无处说理,而产生消极心态,最后因为无处“申诉”而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普法宣传、法律下乡迫在眉睫。

  有一件种苗合同纠纷案,很能说明问题。2014年2月24日,徐某从当地一家种子经销处购得2万元“黑美人”西瓜种苗,种在自己承包的40余亩地里,卖方出具合同但自己并没有签章,徐某并没在意那么多,想着能种上西瓜就行,自己签了字,并以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和对方送货时如实支付了所有款项,但既没有收货单,也没有收据。瓜苗种地里了,长势很好,徐某也期盼着能有一个好的收成,对自己一家都有一个美好的期待。担当西瓜长出来的时候,徐某发现有什么不对,有很多“黑美人”长得走样了,有的黄有的花,而且大小不一,徐某看在眼里急在心里。连忙联系卖种苗的一方,最初对方还算配合,说到时候愿意帮着卖卖瓜,但到后来,电话不接了,口气也慢慢变的不合作的态度,经销门面也关上门了。这时徐某根据种瓜的经验和收瓜人的态度,徐某判断,由于种类繁杂没有人愿意收购自己地里的瓜,数十亩地在一年的大好季节就要错过了,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并委托了律师。

  可以看见,就这样一份无效的一纸合同,在履行当中又出现瑕疵履行的行为,其他佐证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也欠缺,着实让律师费一番心思。

  本案中,徐某完全可以要求对方签订一份有效的购销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并双方签字画押,这样也可以约束对方不敢轻易违约;面对未生效的文本合同,要及时掌握其他辅证材料,比如收据或收货单,用以证明合同的实际履行,但这些都因为法律常识的欠缺,忽略掉了。面对这种实际履行合同的瑕疵履行行为,法律如何要求违约方承担法律后果,这里我列出以下法律文本材料作为参考:

  1、《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面对这种未签章或非本人签章等尚未生效的文本合同的处理方式,重要一条就是对方有无实际履约,当然这种合同关系的纠纷不是出现在文本的不足上,而是履约的瑕疵上。这就要求我们广大的农民朋友,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至于让自己陷入无以维权的境地,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这里还要建议朋友们,1、个体工商户是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只能追究自然人的责任;2、在各种交易过程中要求对方出具并注意保留各种字据,以备不时之需;3、合同的签订要有合同双方的签章,方可成立;4、面对违约行为,不要惊慌失措,可以及时咨询专家,了解救济途径;5、维权需要当事人的决心和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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