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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与借贷的区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9-09

  在经济活动中,因为经济利益的关系常常把借贷和合伙搅得难分难解,往往处于胶着状态,笔者试图提供一些线索,帮助参与经济活动的朋友辨析二者,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是个体的经济活动健康运行。

  在经济活动中,因为经济利益的关系常常把借贷和合伙搅得难分难解,往往处于胶着状态,笔者试图提供一些线索,帮助参与经济活动的朋友辨析二者,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是个体的经济活动健康运行。

  合伙协议纠纷还是民借贷纠纷最关健之处是双方签订协议之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同。借款合同中出借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将一定数量货币借给借款人处分,借款到期后出借人有权依照约定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出款人不直接参与借款人的经营与管理。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虽然规定了合伙人只要提供了资金,可以不参与经营生产,但对盈余分配有约定的可视为合伙人。以上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以不参与经营、劳动,但一定要对盈余分配有明确的约定。具体如下:

  符合合伙关系具有共同经营原则,对项目实施管理、经营;

  合伙应共负盈亏;

  民间借贷有还款期限和还款数额的要件特征;

  帐目上有资金所有权的转移和资本的形成过程;

  合伙人享有对项目的收益、表决和知情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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