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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你是不是做了债的担保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9-09

  债的担保是保证债务履行的一项民事制度,是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为自己或亲人、朋友的债做出担保。看看法律上债的担保是什么?

  债的担保是保证债务履行的一项民事制度,是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债的概念: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定金、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五种。

  保证:是指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债务履行的第三人是保证人,简称保人。《民法通则》第89条1款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定金:有的称定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合同没有履行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抵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3条规定,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民法通则》第89条第4款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由抵押、质押、留置可知,抵押的是不转移债务人、第三人财产而进行担保。留置是留置对方财产进行担保。质押是债务人、第三人的动产移交债权人进行担保。

  债的担保一般具有平等性、自愿性、从属性。

  综上所述:如果你把财产不转移抵押给债权人,或者把财产留置给债权人,或者把动产移交债权人,或者交了定金,或者别人不履行债务你要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都是为自己或别人做了债的担保。

  参考书籍:1、郑立、王作堂《民法学》1999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姚辉《民法教学参考书(上册)》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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